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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工程学院关于深化学生会(研究生会)、学生社团改革的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20-10-10 21:08:49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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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工程学院关于深化学生会(研究生会)、学生社团改革的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青年工作的重要思想,落实共青团中央、教育部、全国学联《关于推动高校学生会(研究生会)深化改革的若干意见》(中青联发〔2019〕9号)精神,持续深化学生会、研究生会(以下简称学生会)改革,支持和引导学生会更好地服务青年学生成长成才,结合学校工作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校、院两级学生会组织以及相关职能部门指导的参与职能性工作的学生社团。

第二章  落实党委全面领导

第三条 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成立由学生工作部、团委、党委宣传部、党委教师工作部、保卫部、教务处等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学生会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共同研究处理学生会建设管理中涉及意识形态、指导教师师德师风、机构调整、人员编制等重要事项。领导小组负责人由校党委分管学生工作的同志担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团委,团委负责人担任办公室主任。

第四条 学生工作部承担学校学生会的建设发展、统筹管理等相关职责,主要职责是:

(一)牵头向学校党委请示汇报学生会建设发展的有关情况;

(二)会同校团委研究学生会的规章制度、工作规划和工作人员遴选等重要事项;

(三)全面统筹学生会及其工作人员的教育管理监督。

第五条 学院学生分会建设纳入学院党建工作整体格局中统筹谋划,学院构建院党委领导,院团委指导,辅导员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共同研究学生会的工作规划和工作人员遴选、考核评议等重要事项。学院党委副书记指导学生分会的建设管理工作,学院指定一名行政领导联系学生分会工作。

第六条 职能部门指导的学生社团建设纳入部门所在党支部党建工作整体格局中统筹谋划。部门指定一名处级干部担任学生社团指导教师。党支部书记指导学生社团的建设管理工作。

第三章  加强团委的具体指导

第七条 校学生会受校党委领导,接受校团委和江西省学生联合会的双重指导;院学生分会受院党委领导,接受院团委和校学生会的双重指导;职能部门指导的学生社团受部门所在党支部领导,接受校团委和校学生会的双重指导。

第八条 校、院团委要及时向校、院两级党委汇报学生会工作的重大事项,坚决落实党委有关要求,坚决履行具体指导职责。主要职责是:

(一)指导学生会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聚焦服务同学的职能,发挥好学校联系同学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二)协助校、院两级党委加强对学生会及其工作人员教育管理监督;建立学生会工作人员行为规范,严格述职评议制度,防止学生会出现脱离同学的功利化、庸俗化等倾向;

(三)指导学生会深化改革,优化组织架构和规模,完善组织运行机制,按期规范召开学生代表大会;普遍在学生会工作机构建立团组织,发挥团的主导作用;完善学生会重大活动的事前审核和事后评估机制;指导学生会加强宣传阵地建设,完善重要信息发布审核机制;审核学生会开展对外联系、使用经费物资等情况;

(四)建立以服务和贡献为导向的激励机制,对表现优秀的学生会及其工作人员给予表扬表彰;对学生会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有关规定并造成恶劣影响的,及时了解情况、指导处置;

(五)及时向同级党委和上级团委请示报告有关情况。

第四章  改革运行机制

第九条 校、院学生会组织架构均采取“主席团+工作部门”模式。校学生会不再下设业务中心,现有业务中心全部转为由相关职能部门指导的学生社团,并严格执行学校学生社团管理规定。校学生团工委下设中心参照此条款执行。

第十条 相关职能部门指导的学生社团在实际运行中,承担和参与了部门的相关职能性工作,可申请社团负责人及骨干成员按照学生会工作人员身份进行管理。社团负责人须参加每学期由学生工作部、校团委组织开展的述职评议会。社团骨干成员参加每学期由业务指导部门组织开展的述职评议会。

第十一条 建立校、院两级主席团联席会议制度和校学生会联系学生分会制度,明确校级组织对院级组织、院级组织对班委会的指导职责,构建学生会组织“学校、学院、班级”三级联动的工作格局。各学生分会应当充分发挥贴近广大同学的优势,要在校学生会指导下承办面向全体学生的具体工作项目。

第五章  精简组织机构

第十二条 学生会的组织不应重叠与复杂,要优化机构和人员规模。校学生会工作人员人数45人,主席团成员5人,工作部门不超过6个,每个工作部门设负责人2-3人。学院学生分会工作人员人数不超过30人,主席团成员不超过3人,工作部门不超过6个,每个工作部门设负责人1-2人。除主席团成员和工作部门成员,均不设置其他任何职务。职能部门指导的学生社团中按照学生会工作人员管理的人数,由学生工作部、校团委及职能部门协商确定,原则不超过30人,其余人员均按照学生社团会员管理。

第十三条 校、院两级学生会要精简活动数量,提升活动质量,积极开展凸显学科特色、彰显学校文化、满足同学需求的活动。校学生会主办重大工作或活动,可采取学生分会主动申办、轮流承办等方式进行;各学生分会主办工作或活动,可采取班级主动申办、轮流承办等方式进行。校、院学生会可以根据需要招募志愿者协助开展相关工作,各学生分会、班级团支部、班委会要积极组织志愿者服务各类学生活动。

第六章  规范召开学生代表大会

第十四条 校级学生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代表经班级团支部推荐、院学生分会组织选举产生,学生代表大会代表名额不低于在校学生人数的1%,名额分配要覆盖各院、年级及主要学生社团。

第十五条 院学生代表大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代表要体现广泛性,代表名额根据本院学生的人数多少确定,人数较少的学院可召开全体学生大会。

第十六条 校、院学生会组织应事先以书面形式向同级党委和上级学联组织递交有关正式召开学生代表大会的请示。请示内容应包括:会议的时间、地点,会议的主要任务及议程,代表的资格条件、名额分配及产生办法,主席团成员候选人名单及简介,以及筹备召开会议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七条 校级学生代表大会选举结果向校级学生代表大会公告,并经校党委批准,报江西省学联备案;院学生代表大会选举结果向院学生代表大会公告,并经院党委批准,报校学生会备案。

第七章  坚持从严治会

第十八条 落实《学生会研究生会干部自律公约》,践行学生会宗旨,珍惜代表服务同学和锻炼提高能力的机会。加强日常教育管理,不当学生官、争做学生友,坚决防范和克服功利化、庸俗化、“小官僚”等问题。

第十九条 学生会要面向大多数同学,依法依章程开展活动、接受管理,活动内容要积极向上。校学生会决定重要事项或开展重大活动须事先向校团委报告,学生分会决定工作事项或开展活动须事先向院团委报告。校院两级学生会工作人员出现违反校规校纪、道德失范以及与学生身份不相称行为等问题的,校、院团委要迅速调查核实,按规定和程序及时予以处理。

第二十条 建立从严指导管理学生会的责任追究制度。按照组织隶属关系和干部管理权限,学生工作部、校团委可以根据问题性质和具体情节,分别对相关组织和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对团组织、学生分会及学生社团的责任追究,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一)检查。对履行职责不力、情节较轻的,应当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并切实整改;

(二)通报。对失职失责、情节重的,应当责令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三)建议改组。对严重失职失责、造成恶劣影响、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学生工作部应当建议相关党组织对其予以改组。

对团干部、学生社团指导教师、学生社团工作人员的责任追究,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一)通报。对履行职责不力、情节较轻的,应当严肃批评、依规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二)诫勉。对失职失责、情节较重的,应当建议或会同相关党组织以谈话或者书面方式进行诫勉;

(三)建议组织处理。对严重失职失责、造成恶劣影响、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学生工作部应当根据情况建议相关党组织对其采取停职检查、调整职务、降职、免职等措施。

上述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对失职失责应当给予团内纪律处分的,可采取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团内职务、留团察看、开除团籍等团内纪律处分;涉嫌违犯党纪的,学生工作部应当建议相关党组织给予党纪处分。

 开展述职评议

第二十一条 校学生会述职评议会成员由学生工作部、校团委相关同志和学生代表共同组成,成员以学生代表为主;院学生会述职评议会成员由院团委书记、辅导员代表和学生代表共同组成,成员以学生代表为主。职能部门指导的学生社团述职评议会成员由部门负责同志、校团委专职团干、校学生会主席团成员和学生代表共同组成,成员以学生代表为主。

第二十二条 述职评议会每学期举行一次。校学生会主席团成员和工作部门负责人、学院学生分会主席团执行主席、职能部门指导的学生社团负责人参加校级述职评议会;学院学生分会主席团成员和工作部门负责人参加院级述职评议会;职能部门指导的学生社团工作人员参加职能部门组织的述职评议会。评议会从政治态度、道德品行、学习情况、工作成效、纪律作风等方面对其进行全面客观的综合评价。

第二十三条 评议结果经所在学院(部门)党组织审核,报学生工作部和校团委审批备案,由校团委统一下发给相应学院,学生在参加评奖评优、测评加分等事项时,学院应依据评议结果择优提名。

第二十四条 根据评议结果,学生会工作人员在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加分情况如下:

(一)评议结果优秀:校学生会主席团成员加10分,校学生会工作部门负责人加8分,院学生分会主席团成员加8分,院学生分会工作部门负责人加6分,职能部门指导的学生社团负责人加6分;校学生会工作部门工作人员加5分,院学生分会工作部门工作人员加4分,职能部门指导的学生社团的工作人员加4分。

(二)评议结果良好:校学生会主席团成员加8分,校学生会工作部门负责人加6分,院学生分会主席团成员加6分,院学生分会工作部门负责人加4分,职能部门指导的学生社团负责人加4分;校学生会工作部门工作人员加3分,院学生分会工作部门工作人员加2分,职能部门指导的学生社团的工作人员加2分。

(三)评议结果合格:校学生会主席团成员加4分,校学生会工作部门负责人加3分,院学生分会主席团成员加3分,院学生分会工作部门负责人加2分,职能部门指导的学生社团负责人加2分;校学生会工作部门工作人员加1分,院学生分会工作部门工作人员加1分,职能部门指导的学生社团的工作人员加1分。

校、院两级学生团组织工作人员的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加分情况参照此条款执行。

第九章  规范聘用及评优

第二十五条 学院学生会及职能部门指导的学生社团的工作人员任用名单应及时报送校学生会备案,并由学生工作部、校团委统一颁发聘书。

第二十六条 校、院学生会及职能部门指导的学生社团的评优工作由校团委统筹,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共青团干部、优秀共青团员等名额根据各组织核定编制数的一定比例划定。各职能部门可视情况在指导的学生社团内部开展评优评先工作。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其他有关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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