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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工程学院学生会章程(修正案)》
发布时间:2020-12-25 18:05:12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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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南昌工程学院学生会是由中共南昌工程学院委员会领导(以下简称“校党委”)、共青团南昌工程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团委”)指导帮助下的学生群众组织,是学校党委,行政联系学生的桥梁和纽带。

第二条 本会承认《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和《江西省学生联合会章程》,并作为团体会员参加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和江西省学生联合会。

第三条 本会的基本任务:

(一)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循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促进同学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团结和引导同学成为热爱祖国,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要求的合格人才,进一步增强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自觉树立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服务学校发展大局中贡献青春力量;

(二)发挥作为学校党政联系同学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在维护国家和全国人民整体利益的同时,通过学校各种正常渠道,反映同学的建议、意见和要求,依法依章程表达和维护同学的具体利益;

(三)维护校规校纪,倡导良好的校风、学风,促进同学之间、同学与教职员工之间的团结协作,协助学校建设良好的教学秩序和学习、生活环境;

(四)全心全意为同学服务,开展健康有益、丰富多彩的课外活动和社会服务,在维护国家利益和学校总体利益的前提下,代表和维护广大同学的具体利益,及时了解和反映同学的愿望和要求,帮助同学解决实际困难,维护同学的合法权益;

(五)坚持从严治会,规范学生会工作人员的产生和配备,强化群众意识、责任意识和奉献意识,以实际行动做广大同学的表率。

第四条 本会的一切活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最高准则。

第五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会员

第六条 凡具有南昌工程学院学籍、承认本会章程的大学生,均可以成为本会会员。

第七条 会员的基本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有批评、建议、咨询和监督的权利;

(三)有向本会或通过本会向学校领导及有关部门反映有关学习、生活、工作等方面问题和改进措施的权利;

(四)有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活动的权利。

第八条 会员的基本义务:

(一)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紧跟时代步伐;

(二)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维护本会利益和名誉,为本会服务;

(三)自觉遵守校规校纪,维护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和学习、生活环境。

第三章   组织与职权

第九条 本会按照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的指导下,依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本组织的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第十条 南昌工程学院学生代表大会是南昌工程学院学生会的最高权力机关。南昌工程学院学生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在特殊情况下,报请校党委批准,可提前或推迟召开。学生代表大会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当选代表参加方可召开。

第十一条 南昌工程学院学生代表大会代表由班级团支部推荐、学院学生会组织选举产生,代表名额不低于所联系学生人数的1%,名额分配要覆盖各学院、年级及主要社团。其中非校、院级学生会组织骨干的学生代表一般不低于60%。

第十二条 南昌工程学院学生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和批准南昌工程学院学生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二)讨论和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与任务;

(三)制定或修改本会组织章程,监督章程的实施;

(四)选举南昌工程学院学生委员会;

(五)选举南昌工程学院学生会主席团;

(六)代表广大学生,依照《南昌工程学院章程》赋予的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合理有序表达和维护同学正当权益,及时反馈提案处理落实的整体情况,引导广大学生履行好南昌工程学院学生的义务;

(七)讨论、决定应当由南昌工程学院学生代表大会议决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学生委员会是南昌工程学院学生会在南昌工程学院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最高权力机关和执行机构,向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学生委员会的任期从产生至下一次学生代表大会召开为止。南昌工程学院学生代表大会如提前或推迟举行,它的任期相应改变。

学生委员会每届任期内至少应举行三次全体会议。学生委员会全体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参加才能召开。学生委员会全体会议由主席团召集和主持。学生委员会进行选举和通过决议实行表决制。表决的方式、程序、有效票数等具体事项由委员会决定。

学生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代表大会决议,决定学生会的重大事项;

(二)召集南昌工程学院学生代表大会;

(三)审议和批准学生会主席团的工作报告;

(四)在原有主席团成员发生变动时增补、改选主席团成员;

(五)指导各学院学生会工作。

第十四条 南昌工程学院学生会主席团是南昌工程学院学生委员会的常设机关。

主席团成员由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原有主席团成员发生变动时,由学生委员会增补、改选主席团成员。

主席团会议每月至少召开一次,由执行主席召集。南昌工程学院学生会主席团决定重要事项实行表决制。

南昌工程学院学生会主席团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南昌工程学院学生代表大会和学生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执行代表大会和委员会的决议,决定南昌工程学院学生会的重大事项;

(二)召集南昌工程学院学生委员会会议;

(三)审议和批准各部门年度工作报告和年度经费使用情况的报告;

(四)批准任免各职能部门负责人;

(五)代表学生委员会指导各学院学生会工作。

第十五条 学生会实行“主席团+工作部门”模式。

(一)校学生会主席团候选人应由学院团组织推荐,经学院党组织同意,由党委学生工作部和校团委联合审查后,报学校党委确定;

(二)校学生会工作部门成员由学院团组织推荐,经党委学生工作部和校团委审核后确定;

(三)各工作部门为学生会处理日常工作、开展活动的常设职能机构;

(四)各工作部门负责人在校学生会主席团领导下主持部门日常工作,对主席团负责。

第四章   学院学生会和班级委员会

第十六条 学院学生会是本会的院级组织,接受校学生会的指导。

各学院学生会的主要任务:

(一)遵循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同学开展学习、科技、文体、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创新创业创优等多种活动,促进同学全面发展;

(二)维护校规校纪,倡导良好的校风、学风,促进同学之间、同学与教职员工之间的团结,协助学校建设良好的教学秩序和学习、生活环境;

(三)组织同学开展有益于成长成才的活动,协助解决同学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的实际问题;

(四)经常向各学院党组织汇报工作,听取意见,积极努力完成各项任务。

第十七条 学院学生会组织的机构设置应与校学生会基本相同,根据情况参照本章程制定相应规章并报校学生会审批。

第十八条 学院学生会须定期向校学生会上交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在校学生会的指导下开展工作。如有重大事项,须及时向校学生会请示。

第十九条 校学生会有责任领导、协助各学院学生会开展工作,学院学生会有义务及时向校学生会主席团汇报工作开展情况。

第二十条 班级委员会是学生会的基层组织。

班级委员会由全班大会选举产生,对全班同学负责并报告工作。

班级委员会的主要任务:

(一)贯彻执行校学生会、学院学生会的决议;

(二)召集召开全班大会;

(三)在团支部的指导帮助下,抓好全班的思想、学习、文体等各项工作。

第二十一条 班委会一般设班长一人,主持班委会日常工作,可设班委若干人协助工作。

第二十二条 班委会的工作组织程序由各学院学生会规定。

第二十三条 凡另设基层学生组织,须向校学生会请示。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的最终解释权归南昌工程学院学生委员会。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需经学生代表大会到会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表决通过后方可生效。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的修改案需经学生代表大会到会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表决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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